最近有一个客户带着父亲的遗嘱来律师楼,打算委任我向新山高庭申请遗嘱认证 (grant of probate/ 领 kuasa。
那是一份
“这份遗嘱不能用,没有法律效用”,我摇头。
“为什么? 这个是我爸爸叫专业公司代写的,哪里可能窝?”
专业公司是由人管理的,代写遗嘱的也是人,只要是人都可能会犯错。
有时候,写得越多,错得越多。
那么,为什么那份遗嘱不能用呢?其实很简单,该份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见证签名。
根据马来西亚的遗嘱法令,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遗嘱必须由至少两个合格的证人见证。
在遗嘱只有一个证人的情况下,高庭不会允许遗嘱认证的申请。在这种情况之下,家属需申请“遗产管理书”,费用和所花的时间和处理遗产的程序会相对较高。
遗嘱人人都能写,但具备大局观很重要。
有不少人为了省律师费,而选择自己写,或找朋友或任何第三方代写。这当然没问题,但是,他们该确认的是,当立遗嘱的人去世后,当时见证遗嘱的证人是否还联络得到?再者,如果联络得到,他们是否愿意签署宣誓书甚至上法庭宣誓遗嘱的真实性?
请参阅我之前的文章 https://www.blogger.com/blogger.g?blogID=365390674372440196#editor/target=post;postID=24356495723545387;onPublishedMenu=allposts;onClosedMenu=allposts;postNum=40;src=link
无论遗嘱的好坏,到时向法庭交代的,始终是律师。
作者:刘国光律师楼的刘启义-专页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kulailawy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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