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19 November 2018

刑事案件基本流程



在刑事罪案中,嫌犯/被告 (orang kena tuduh)被带到法庭之后,通译员会念出并解释控状,被告会被问是否认罪。

如果被告认罪的话,他会被定罪并且法官会做出判刑。在被告认罪之前,必须确保被告完全明白控状的本质还有认罪的后果。被告也必须是完全毫无保留,无条件和明确地认罪。

被告必须自己本身向法庭认罪,而不是通过代表律师。

被告认罪后,代表律师可以向法庭求情,包括引述案例还有被告本身的家庭环境等各种因素。之后,法官有权利做出减刑。

如果被告不认罪并且要求审讯,法庭会在正式审讯前定下案件管理日期。

检察署会提供相关证据,并且传召证人。

检察署有责任要证明有关指控,并且要清除任何合理的疑点。

如果表罪成立,被告必须开始辩护程序,并且开始自己的案件程序(open his case)。被告可以透过律师盘问检察官的证人,以期挑起合理的疑点。

在审问对方证人之后,被告有3个选项:-

1)保持沉默
2)在证人栏中给没有宣誓的证据;
3)给出宣誓的证据

之后,被告律师会做出结案陈词。

检察官也会有机会做出回覆。

最后,法庭会考虑所有证据并决定检察官是否有清除所有的合理疑点。如果有的话,被告会被判有罪并宣判刑罚。

如果案件存在合理的疑点,法官会释放被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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