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, 25 October 2019

公司股东的问题



问:我是一间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。在2006年时公司给我发出通知,去参加股东特别大会,以讨论通过增加公司的“实收资本”(paid up capital),并以低过市场价格把新的股权分配给投资者作为新的股东。我没有去那个大会。之后,我发现公司的实收资本增高了,而且股东人数和持股数也增加了。我怀疑整个事件是违法的,有欺诈的行为,我在2018年也报了警,现在我应该怎么办?可以去民事法庭吗?

答:

1) 一般上公司董事的疏忽或失责或违反信任的起诉期限是6年,除非有欺骗或刑事成分。假如排除以上成分,你过了13年才要提告,法庭会认为你 “怠惰对待自己的法律权利”,造成诉讼时效过期。

2)要证明公司存心欺骗,你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

3)公司可以将它的实收资本增加到当初在公司委员会(SSM) 注册的法定资本 (authorised capital)。

4)法定资本的数目可以在公司备忘录和条款(M&A)找到。

5)假如在股东特别大会时,大家按正常程序通过了“增加实收资本”的议案,则以上都是合法的,就算你没有出席。

6)排除时效和其他不利因素,你可以向法庭申请声明说:
a) "增加实收资本"的决定是违法的
b) 新股票的分配也是违法的
c) 董事会失责,破坏信任,存心欺骗
d) 要求赔偿

总的来说,除非有办法推翻“6年时效的限制”或者有充足的证据,这个案子,比较不鼓励上庭诉讼。

作者:刘国光律师楼刘启义-专页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kulailawy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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